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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“猝死”这个词,大家都不陌生。但是,你认为“猝死”是什么意思呢?在意外险的理赔中,猝死一直是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。经常看到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对“猝死”客户理赔意外身故保险金,但保险公司却以非意外事故保障范围为由拒赔。双方各不相让,甚至对簿公堂。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,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下。
2、世界卫生组织(WHO)对于“猝死”的定义是: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者,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,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。这里所说的“短时间”通常是指6小时之内。
3、猝死可分为两大类,心源性猝死和非心源性猝死。心源性猝死是由于心脏原因导致的患者突然死亡,占全部猝死原因的75%。其中最常见的病因是冠心病猝死。而非心源性猝死,指患者因心脏以外的疾病原因,导致的突然死亡,占全部猝死原因的25%。常见疾病有肺梗死、支气管哮喘,脑出血、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、主动脉夹层,等等。
4、年11月27日,台湾演员高以翔在录制节目时,不幸因心源性猝死离世。年6月23日,著名相声演员侯耀文,也是在家中发生心源性猝死。据我所知,两人之前都没有明确的心脏病史。其实,猝死可以发生在任何年龄。我国每年大约有55万人发生心源性猝死。在年轻人中,男性比例高于女性。在年长者中,则无男女差异。统计发现,最容易发生猝死的时间有两个,一是冬季,二是晨起。这也是为什么,我们特别不推荐老人在冬天起得太早。
5、那么,为什么“猝死”会成为客户与保险公司的纠纷点呢?
6、一是对意外的理解不同。在普通大众的认知里,只要是突然发生的、出乎意料的,那就是“意外”。但意外保险中定义的“意外”是指:因外来的、突发的、非本意的、非疾病的原因,直接且单独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事故。猝死是由于疾病原因导致的,显然不是“外来的”,也不是“非疾病的”,因此难以获赔意外险。
7、二是契约与人情的冲突。保单是一份法律合同,签约双方都要遵守,这就是所谓契约精神。但是,中国人传统文化讲究人情。许多客户认为,规则是死的,必要时应该变通。人都没了,保险公司却连一分钱都不赔,似乎说不过去。无论如何,也得赔一点,安慰一下家属吧。但作为保险公司而言,保费是通过精算得来。如果对于不在赔付范围的案件给予理赔,实际上损害了其他客户的利益。
8、三是传统观念的阻挡。中国人有死者为大和保留全尸的传统观念。尸体解剖往往得不到家属的同意和配合,这导致很多死亡事件难以确认原因。法律规定,谁主张,谁举证。客户提出意外身故索赔,应当递交与意外身故相关的证据。比如,交通意外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,刑事案件有警方开具的死亡证明。猝死案则通常提供不出意外的相关证明。尤其是体表有伤口的猝死案件,很难分辨是外伤导致死亡,还是猝死倒地的同时,造成了伤口。一般家属认为,有伤口,有流血,那就是意外身故。保险公司则会根据受伤的部位及严重程度去判断。此类理赔官司并不少见,有的是客户胜诉,有的是保险公司胜诉,还有的庭外和解,作了部分赔付。
9、现在,多数保险公司将“猝死”明确列入了意外险的免责条款。作为营销员,我们应该在客户投保时,就对于这些免责条款进行强调和说明。作为客户家属,必要时,希望能够配合同意尸检。一来能获知家人真实的身故原因,二来如果确系意外死亡,也可以获得明确的意外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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